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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绩工程”与拖欠工资是两码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43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刘以宾

  某省日前召开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会议并作出决定:如因“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造成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并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投资项目,要对政府相关
领导问责,追究行政责任。今后,还将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听证和公示制度,力求从制度上约束建设领域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行为。对这一决定所表达的思路,笔者持质疑的态度。

  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与“政绩工程”之类很容易被关联起来,一是因为政府工程拖欠占有相当大比重,二是因为凡“政绩工程”,大多都有“透支”建设能力甚至“寅吃卯粮”的问题。然而仔细想来,这也许恰恰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谁建工程和工程怎么建本来是两码事:所谓“谁建工程”,指的是动议者、投资者、可行性论证者、审批者、风险承担者以及民事责任主体是谁;所谓“工程怎么建”,指的是凭什么判断该项工程已具备了开工资格并由“谁”放行,谁来监督整个建设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等等。不少形成拖欠的工程,毛病主要出在后者,例如资金准备未到位甚至虚假地“到位”就开了工。

  “谁建工程”和“工程怎么建”这两个方面,都亟待进行法治化建设、制度改进和流程完善。假如把两个领域的事“搅合”在一起,不仅易造成思路上的混乱,也容易留下可钻的体制空子、政策空子。以上述新闻为例,假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工程不是“政绩工程”,还能不能对政府相关领导问责?或者,假如纯系“政绩工程”但并未造成拖欠,那么就建设批准、监督等环节上又该如何把关堵口?

  笔者并不乐观地认为:在官员业绩考核、政府工作评价中,只要现行“政绩”标准体系不打破乃至“重组”,“政绩工程”就会长期、顽强地存在,甚至会变换出无穷的新花样。这是因为,哪些属于“政绩工程”而哪些不属于,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的“分水岭”或“试金石”;即使实行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听证和公示制度,一方面,“听政”者、公示范围的百姓们依然难以把握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纵然有能力鉴别之,但只要政府权力能施加到他们身上,就无法保证其一定说真话。从这个意义上说,靠认定是否“政绩工程”来问责农民工资拖欠问题,很难付诸现实。

  无论是政府的建设工程还是商人、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工程,其建设“规范”都应该是一样的。问题是,这个规范以及保证其切实发挥作用的监督、制约体系未能建立起来。在此可打一个并不确切的比方:为病人开刀动手术,当然由不同地方、不同级别的医院决定并在一个具体的医院手术室里进行,然而包括手术方案准备、器械准备、备皮、麻醉、术后观察等等“规范”体系以及操作标准却是全国统一乃至世界统一的。手术的“规范”为何能保持统一性和权威性?一方面是医院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一旦出现医疗事故,通过检查其规范的执行以获取追究责任的证据,具有超越医院权力的统一的、法律的权威性。

  假如从这个角度上能建立起包括由谁监督、责任如何追究在内的“工程怎么建”的规范,管它是不是“政绩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或极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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