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程序简化 大陆商业人士在台停留放宽至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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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53 新华网 | ||||||||
继两岸航空“双向、对飞、不中停”的春节包机,大陆民航机可经香港抵台湾之后,大陆商人到台湾从事商业活动也更容易了。台湾“入出境管理局”二日宣布,即日起放宽大陆商业人士到台湾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规定,除申请程序简化外,在台湾最长停留时间可达三个月。 据《民生报》报道,“入出境管理局”指出,随着两岸经贸日趋热络,目前大陆地区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简并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的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得经邀请单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到台湾参加商务活动。 邀请单位则必须是台湾或侨外投资、或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公司资本额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之新设台湾或侨外投资企业,及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国公司在台办事处。 参加的商务活动类型则包括: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商务研习(含受训),为邀请单位提供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服务活动,及参加或参观商展等。 大陆商业人士在台湾从事商务活动停留期间限制则规定,如进行商务访问、商务考察、商务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及参观商展者,其停留期间不得超过十四天;如从事商务研习或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者,最长不可超过三个月。(完)(来源:中新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