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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总旗帜鲜明为职工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孙玉春)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也未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经济困难为由,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取消职工工龄工资,降低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孙昌保等555名职工在省总工会的支持下依法维权,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省一建公司败诉,判令其支付孙昌保等555名职工被拖欠的工资和扣发的工龄工资1377789元,并加发相当于上述款项的25%的经济补偿金。

  2002年3月29日,面临困境的省一建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制订并通过了《内部分配与职工管理办法》,规定自2002年1月起全部取消工龄工资。对此,职工意见很大。孙昌保等555名内退、退休职工反映强烈,他们纷纷向省总工会有关部门反映,公司这次职代会不合法,因为职工代表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领导直接指派的。省总法律工作部经调查,认为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支持职工依法维权。

  2003年6月,孙昌保等555名职工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4日该委裁决,省一建公司一次性补发职工被拖欠的工资1007493元,没有支持职工们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孙昌保等人不服,省总法律工作部支持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陈金红为他们代理。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2002年3月28、29日,省一建公司召开九届三次职代会,会后下发了《内部分配与职工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司职工基本工资统一执行400元/月标准,原标准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均已纳入基本工资内;本公司内全部取消工龄工资。原告职工认为这次职代会不合法,职工代表不是由职工选举产生,而是领导直接指派的,且代表构成中普通工人只占代表总数的19.83%。被告省一建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九届三次职代会代表的产生和组成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故法院认定省一建公司通过九届三次职代会形成的《内部分配与职工管理办法》无效,被告不能依据该办法规定取消职工的工龄工资,故判决被告省一建公司支付原告2002年1月至2003年8月期间的工龄工资。

  该法院同时审理认为,1999年至2002年期间,省一建公司陆续拖欠职工部分工资,“本案被告拖欠工资时间太长,且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者与职工协商一致,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系无故拖欠。”参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原告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据悉,省一建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对此,省总法律工作部陈金红律师十分自信地向记者表示,他将继续为打官司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表示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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