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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三方机制的法律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09: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工人之间,就制定与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工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我国目前采用的形式是三方会议制度,重点放在协调劳动关系领域。

  三方机制是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政府部门努力推进的目标。但是,在现实
经济社会环境中却存在很多问题:1.表观问题:运行效果与设想差距明显,建制进度缓慢,操作效率低下,运行障碍甚巨;2.实质问题:政府的越位与专权、雇主组织的缺位与嬗变、工会的脱位与势弱;3.递延问题:从过程来看,三方机制权威性和认同性不够;从结果来看,三方议定效力未有足够的确定性。对此,笔者拟从发展进路和法律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发展进路

  1.在主体层面上,政府的适位、雇主组织的补位和工会的正位是一个基本的观念。政府的适位姿态在三方机制中应主要表现为主导和参与并重,在宏观层次主导以推进国家产业和就业等政策,在微观层次参与以合理解决劳资纠纷;在当前经济客观环境下,真正代表企业利益的、统一的、内部协调的雇主组织远未从立法中界定和市场实践中产生。因而,在现有的企业联合会中构建不同层次的产业委员会来体现产业利益和跟进国家产业政策、设立具体的劳资纠纷解决专门委员会来保证机构专业化运行是非常必要的;《工会法》的修改为工会的正位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还有待三方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的逐渐专业化来维护和保障工会的合法权益。

  2.在制度层面上,细化法律规则和提升立法层级、注重三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完善和发展纠纷解决机制。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三方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能够用于具体运行和实际操作的规则还是匮乏和不足的,作为关系我国数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事项应当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应体现和注重三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至于工会与雇主组织的纠纷处理,解决机制完善的取向是给予工会权利保护进入诉讼程序和改进政府介入的方式和手段,这是三方机制构建的一个重要前提。

  3.在运行层面上,建立事前磋商咨询与沟通、事中集体谈判协商与斡旋、事后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规则链条。

  4.在发展层面上,适应知识经济和全球化下的劳资特点,建构统一的、民主的、渐进的协调机制和法律体系。我国是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国家,相同产业领域的国有民营外资鼎立构架格局使得我国劳资关系出现明显的所有制区别,在这种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调整应当体现统一和同步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劳动法律。知识经济背景下资本含义的转变以及劳资利益的整合使得劳资对话更加必要和普遍,产业民主的意识成为劳资关系调整的重要出发点,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要将民主和自治贯彻到具体的三方权利义务的范畴中去。应当建立体现阶段性优先、持续性发展和适时统一化原则的渐进立法的观念和思路。

  二、法律完善

  1.以集体合同规定的颁布为契机,构建三方机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保障三方机制的主体适位和有效运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三方机制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组成,构筑和蕴涵了三方机制中对话和协商的基本含义和价值取向。三方机制的立法取向在于考量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和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两个要素:劳动者结社权行使后工会的力量变得强大,双方利益平衡的逻辑基础得以建立;另一方面现代立法的取向转向社会本位,保护三方机制中公共方利益是维系机制本身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已对各不同形态的企业作出统一基本规制。但还须指出的是如下内容仍应当加以完善:要对工会、雇主协会的主体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集体合同的发动事项作出强制性要求,进一步把集体谈判的运行和程序清晰列明,若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协商不成又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作出立法上的处理等。

  2.配套法律法规的及时制定与不断完善,构筑和夯实确保三方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平台和环境基础。从三方机制的劳动立法来看,现行的《劳动法》应当在确认和保护劳动者团结权以及劳动争议解决方面予以完善,同时还应当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章和实施办法。从三方机制相关法律部门来看,一方面是企业法的跟进和完善,如在《公司法》中对工会参与和民主监督进行确认的基础上加强工会对企业经营方针参与的程度并明确其范围;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对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工会主要负责人员的特殊保护等加以明确。另一方面是《工会法》的细化与分解。从三方机制的运行阶段来看,相应的程序立法应当制定和强化,政府推动和劳资主导的规则链条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事前的磋商协调、事中的集体谈判和事后的纠纷解决有必要用相应的条例和办法予以规制。从三方机制的运行层次来看,不同层次的机制运作和操作原则应当有相应规则办法予以支持。

  3.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雇主组织构建和工会法制完善的平行推进,促进三方机制理念的不断深化和展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应当在政府职能转换和机构设置等方面有所突破,三方机制中政府起协调和促进的作用。雇主组织作为与工会平行和抗衡的组织一方面与工会对话与协商,另一方面体现对政府产业和劳工政策的态度。应当将企业家协会的地位和职能确定并在修改后的《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工会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司解释来解决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大大提高了《工会法》的可适用性,保护了工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工会的组建和运作细则应当及时修改,对工会组建率的要求应当在相应的规章中予以规定。

  另外,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三方机制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逐步靠近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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