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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双簧”,意在媳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0:36 温州都市报

  贤群 金尧

  本报讯老子将儿子告上法庭,原来是父子俩上演的双簧戏,为了转移属于儿媳的那部分财产。乐清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南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南家父子私下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

  2000年8月间,南某的儿子花29万余元购买了两辆旧客车。2001年3月9日,他儿子与乐清市长运总公司客运中巴分公司签订经营合同书,并按照两辆旧车更新为一辆车的规定,进行了客车更新。2003年7月6日,南某与儿子在未征得儿媳孙某同意的情况下,签订汽车转让协议。儿子把这辆客车(包括线路经营权)作价56.5万元转让给父亲南某,南某当日支付了26.5万元。另外的30万元,原告南某与儿子一口咬定,在2001年,南某曾贷款30万元为儿子购车,是南某偿还了这笔贷款(不过双方都未能提供贷款合同书等相关手续)。

  南某认为自己已付了56.5万元,但由于种种原因却无法变更该车户主登记,致使其无法对该车行使权利,于是将儿子告上法庭,其儿媳作为第三人出庭。儿媳孙某认为,那份协议是假的,因为2004年2月,她向法院提出了与丈夫离婚的诉讼(法院尚未判决),父子俩串通转移她的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这辆客车的经营合同书上所有人没有孙某的名字,但是该车及其班线经营权是归孙某和丈夫共同所有的。南家父子达成的汽车转让协议书,未得到儿媳孙某的同意,擅自对共同财产做出处分。因此,该协议已损害了孙某的利益,该汽车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南某不能对贷款30万元给儿子购车的事实作出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孙某认为南家父子恶意串通,擅自将共有财产转让的意见予以支持。所以,法院判决南家父子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无效,并驳回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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