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看紧官员仕途与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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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1:0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4日电 据东北新闻网-辽宁法制报报道,辽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据悉,该《办法》明确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期限,同时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都有详细规定。这表明,今后辽宁省将要依此《办法》管理官员的前途和工资收入。
《办法》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根据其错误性质、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职务降低一职以上(含一职)适当安排工作;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工资待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两年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开除党籍处分的,在3年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孟锦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