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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外企生气能成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17:33 新民晚报

  一跨国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死亡。某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1月26日作出结论: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有知情者说,在这次裁定中,当地相关部门被要求妥善处理,不能让该跨国公司生气

  “不能让该跨国公司生气”,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从报道中可得知,作为利税大户,该公司在当地的地位非同一般;此前,该跨国公司有意将总部迁出,当地有关部门则
多方挽留。这些信息难免给人以联想,假如劳动保障部门对这起死亡事件的结论不能让该跨国公司满意,甚至让其生气,也许该公司会因此离开当地,当地会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可见,该跨国公司一旦生气,后果会很严重,当然要慎重,要妥善处理。

  笔者不清楚劳动保障部门是如何领会“不能让该跨国公司生气”这个要求的,但整个劳动仲裁过程中的一些现象却耐人寻味。例如,郑杰之死鉴定的适用法规问题,病因与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的关系,“突发疾病”的内涵与外延等问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些争议,或以没有先例来回避,或以其他理由搪塞,甚至一些说法明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相矛盾。如此,郑家能不对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倾向性表示怀疑吗?

  还有,职工死亡,看不到该跨国公司的悲痛,相反,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郑杰问题展开调查时,却被该跨国公司拒之门外。可见,该跨国公司没把《劳动法》当回事,更不把执法部门放在眼中。执法部门呢?被拒之门外却称对方“是配合的”,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行为视而不见。笔者不禁要问:劳动保障部门究竟是在严格依法行政还是在讨外企欢心?

  毋庸讳言,“外企不生气”一旦成了劳动仲裁的标准,法律就会被亵渎,社会公正也必然遭到破坏,广大职工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非法、非分要求?表面看是从当地经济发展出发,但为了发展就可以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就可以漠视职工生命?显然,这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大众日报(孙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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