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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刘翔告状:移用他人作品要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4:58 都市快报

  案情实录

  鲁迅版画著作权案昨天上午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鲁迅》画是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浙江版画家协会副主席李以泰30年前的作品,画的是鲁迅手夹香烟的沉思像,画中有一缕轻烟徐徐上升(见图一)。

  1974年,这幅画以《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为名在《杭州日报》发表,其后又改名为《鲁迅》发表于多家刊物,并被多家单位收藏。1980年,联合国举行中国绘画艺术展览,当时的浙江美院(即现在的中国美院)有3幅作品入选,这幅版画是其中之一。

  去年7月,李以泰发现中国美术学院附近竖了块推广鲁迅故里游的广告牌。广告牌约3米高,上面的图案正是自己版画上的鲁迅,后面加了绍兴的风景作为背景,而画中的一缕轻烟也变成了3缕(见图二)。

  李教授认为,自己的版画作品被人改制成了大幅广告牌,但没有经过他的同意。随后,他打进快报热线咨询,并聘请律师调查(见都市快报2004年7月5日第5版《这不是我画的鲁迅吗》)。调查的结果是,这幅作品改成的商业广告,不仅出现在绍兴的很多街道上,绍兴的公交卡和绍兴、杭州、沪杭甬高速公路上也能看到。

  去年8月,以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取报酬权被侵犯为由,李以泰把涉嫌设计、使用作品的杭州××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告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偿115.96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因原告递交的证据较多,昨天上午,7名到场的被告把大量时间花在核对证据上。昨天的庭审只读完了原告的诉状和第一被告的答辩词,并未涉及案件实质内容。法院宣布春节以后再审。

  律师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刘成林律师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须经申请认定后才受保护,但一般的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只要是你自己独立创作的,没有抄袭别人,法律就认为是你个人的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个例子:风景名胜区常有人来采风,创作摄影照片、油画、素描等作品,虽然有时候景物相近,但因大家都有各自视角,最后形成的作品,仍属各自发挥、结合自己的理解,经艺术性加工创作完成的独立作品。这些作品即使相互间有些相似,仍是独创性作品,相互间不构成侵权,著作权人可享受发表、署名、获得报酬等权利。

  按规定,独创性作品允许别人借鉴,在再加工后创作出新作品,但借鉴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并署名、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涉嫌侵权。杭州西湖风景秀美,多年来拍摄的优秀风景照很多,其中一些成了知名照片。这些照片虽随处可见,仿佛人人都可免费使用,但他们仍有作者,如果有公司想对照片进行加工,用于自己的宣传广告,仍要找到照片摄影者,经其同意后署名支付报酬。

  很多人觉得有些照片已广为流传,拿来修改一下用于商业宣传没有关系,其实很容易惹纠纷。去年北京一家媒体,在封面上使用了刘翔跨栏冲刺的照片,但在跨栏下方添加了广告,被刘起诉索赔120多万元(见图三)。除涉嫌侵犯刘翔的肖像权外,如果这张照片的作者不是该媒体的记者(即不是职务作品),使用照片又未经原作者同意,还涉嫌侵犯摄影者的著作权。现在图片广告量越来越大,各单位在设计和使用一些优秀的图片进行修改时,应加强尊重他人作品的法律意识,避免因侵权被诉。

  (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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