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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七类场所依然禁放 公安机关负责人详解相关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05 无锡日报

  本报讯 昨天,市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作了详细解释。

  该负责人说,从2005年2月8日(农历除夕)6时开始至2月23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下列场所仍然禁止:一是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50米范围内。二是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的100米范围内。三是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换气站、乙炔气站和严禁烟火的工厂、矿山,以及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围100米范围内。四是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周围50米范围内。五是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六是阳台和房屋内。七是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除应遵守上述燃放地点的限制外,在春节假期外,其他日子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的时段也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此外,有下列情形者也被禁止燃放:五级风以上的天气,无厂家、无商标、无说明或质量低劣以及非法渠道进入的烟花爆竹,利用烟花爆竹嬉耍、寻衅滋事、伤害他人的,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底下,住宅小区房屋密度高、间距小、车辆停放多的区域。

  (令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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