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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岂能分“精品”“次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09:34 生活报

  2月3日《沈阳日报》报道,沈阳市中院日前推出2004年“十大精品案”,其中包括葫芦岛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曲乐恒获赔234万余元等。

  平心而论,当选的案件都曾在全国至少是当地引起过巨大影响,如果将其中有些案件审判过程加以总结归纳,用以警醒世人,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冠以“十大精品”之名就显得有些不妥了。比如,其中的“曲乐恒获赔234万余元”一案宣判后,原、被告多少都表达
了一些不满和看法,而来自社会上的质疑和不解同样不少,这件案子称为“精品”就值得商榷了。

  再说,既然有“精品”之说,是否意味着还有“合格品”“次品”之说呢?其实,对于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法院都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力争都办成铁案,而不应有“大小”之分。或许案件的涉案金额、受社会关注程度等确有区别,但对于法院来说,应该用同样认真严肃的态度对待。写到这里,笔者想到人民的好法官宋鱼水,他把“让原告、被告皆信服”作为工作的追求目标,她感动人的地方,正是这样崇高的职业精神。

  相比之下,评选自家的“十大精品案件”,则容易给人“自吹自擂”的感觉。

  笔者突发奇想,有关部门推出“十大精品案件”的同时,是否也有必要评一个“十大教训案”呢?或许只有这样,才能和“十大精品案”相得益彰吧。(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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