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因受贿罪一审从轻获刑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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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1:14 华夏经纬网 | ||||||||
中新社沈阳二月四日电今天,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三十一万澳元,折合人民币一百三十一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克田是河北省宁河县人,男,汉族,一九五一年一月生于沈阳。曾任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一九九五年二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二00三年十一月被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辽宁省副省长职务。(完)(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