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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获刑 原辽宁副省长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2:21 重庆商报

  新华网沈阳2月4日电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依法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受贿所得款物依法没收。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克田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原沈阳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转贷以及涉税问题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夏任凡通过他人给付的3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法
院认为,被告人刘克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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