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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骗保者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13:36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黄助通讯员冯兆君)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副教授刘耕说:目前,有关医保规定的法规立法层次尚低,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只能是行政处罚,损失的基金如何追回,对“骗保”人违法违规取得的不当“既得利益”,如何承担经济上的责任等等,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下一步,应将对社会公共基金的保护作为国家立法机关重点研究的对象,尽快立法,使处理此类问题有法可依。

  刘耕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医保基金在内的社会公共基金种类会越来越多,如不加以有效遏止,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还会出现。应当建立一种有效的诚信、守法机制。在提高社会公共基金保护立法层次的同时,将法律责任落实到违法行为单位的负责人、违规的责任者个人以及参与骗取医保基金的当事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不但给予行政处罚,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让胆敢以身试法者,在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同时,使他们在经济上受到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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