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立功 刘方仁案行贿人被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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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6: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据新华社电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以在“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被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贵州省高级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原系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遵义市中级法院2004年12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以单行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世纪兴业公司罚金100万元。被告人不服判决,以“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对此,原判在量刑时,体现法律不充分,应予以改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