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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宣传部长行贿人二审获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6:24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贵州省高级法院予以采纳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并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现年40岁,大学文化,原系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
兴业)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与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商定,收购了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份国有股权。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刘志远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4年12月8日,遵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世纪兴业公司罚金100万元。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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