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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院教授向 绍兴8单位索赔百余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09:31 北京青年报
美院教授向 绍兴8单位索赔百余万(图)
原作(下图)

  一幅关于鲁迅先生的版画经修改后用做鲁迅故里的广告宣传———

  据《今日早报》报道 ,去年7月,中国美术学院教授、著名版画家李以泰发现他于30年前创作的一幅鲁迅先生的版画经绍兴市旅游局修改后用做鲁迅故里的广告宣传。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教授一纸诉状将绍兴市政府、绍兴市旅游局等8家单位告上法庭。此案被列入“2004年国内文坛八大案”,于4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4日,原告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浙江版画家协会副主席李以泰教授当庭向8家被指侵权部门和单位提出112.6万元的索赔请求,同时要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33647.4元。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审判长在征得各方意见后,决定休庭,并将庭审时间延期至春节之后。原本定于4日上午9点开始的庭审延迟到11点才开始,过程一波三折。

  证据交换耗时达两个小时

  据了解,在庭审前原告、被告双方就交换过证据,但上午9时,被告方在庭审前要求再一次核对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

  李以泰为证明鲁迅版画的著作权归其所有,搬出了从1974年至1982年上百种报章杂志和展馆收藏中署有其姓名的该幅版画,甚至将他创作该画时的模板也带到了法庭上。原告委托律师还出示了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和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方的委托人和代理律师也是“谨小慎微”,生怕忽略某个细节,并对每一幅刊载鲁迅版画的材料都认真过目,一些从报章复印下来的材料还要求必须出示完整的报纸。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这么下去一个上午马上就过去了”。果然,直到上午11点,双方才交换完证据。

  第一被告认为无侵权责任

  针对原告的陈述,第一被告委托代理律师认为,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该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使用鲁迅版画的形象宣传广告设计是由旅游公司对外招标承包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旅游公司全程参与此事,并在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下指导修改鲁迅版画和最后定稿,这完全是原告空穴来风,无中生有。

  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还认为,该集团门票使用的鲁迅形象来自于景区外墙,而景区外墙的鲁迅形象是当地政府为发展经济,宣传绍兴和鲁迅故里所做,对公众免费开放,而且上面没有任何著作权署名的标记。共同侵权要以共同过错为前提,因此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驳回原告对该单位的索赔请求。

  此案引发多方思考

  鲁迅的长孙周令飞先生表示,家乡绍兴宣传鲁迅、弘扬鲁迅精神,发展了家乡的经济,作为鲁迅的家属是高兴的,也是支持的。

  周先生说,此案发生之前,他并不知道李以泰教授和他创作的《鲁迅》版画作品,他说,以鲁迅先生的肖像绘画,如果不包含商业行为,鲁迅家属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除非作品有了篡改。他认为任何作者的著作权都应该得到尊重,但这次李教授打著作权官司,而被指侵权的版画作品又是以鲁迅肖像为主体,那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李教授官司赢了钱,鲁迅家属会就此与律师研究,以确定是否该主张自己的权利。

  杭州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这个案子给人启示,政府在经营城市时做的广告,总还是代表了政府的利益。政府也是一种利益主体,这在以前往往被忽视。在宣传城市形象、宣传政府形象时,打名人牌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也不能忽视著作权的使用问题。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作品档案】

  1974年,李以泰根据鲁迅所言“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的语意,花一年多时间,数易其稿创作出了《鲁迅》版画作品,并在当年10月21日首发在《杭州日报》上。

  版画中的鲁迅神态传神,技法和构图都达到了完美境界,在各类鲁迅肖像画中具有独一无二的地位。该作品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之后被文化部选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世界各国巡展;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达到了国家级藏品的地位,但李教授从未将该版画用于商业性盈利广告和盈利性展览。

  与原作相比,被绍兴市用于宣传的鲁迅版画形象将原作中淡化陪衬的香烟飘纹大大夸张成三条曲线,进行补白。李以泰教授认为,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作的立意和构图。

  【原告席】

  李以泰称,最初他只希望绍兴有关方面给予一个说法,承认确将他的作品用于商业广告,并赔礼道歉。去年他还提出两种方法让绍兴有关方面选择,要么停止使用,要么继续使用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需要在修改回原作的情况下。绍兴方面虽两次派人登门造访,试图达成和解,但最终因“不具备操作性”而搁浅。李以泰对此理解为对方没有和解的诚意,遂一纸诉状递交法院。

  【被告席】

  第一被告: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

  第二被告: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权。

  第三被告: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获取报酬权和著作权。

  第四被告: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取报酬权。

  第五被告:绍兴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获取报酬权。

  第六被告:绍兴市荣荣广告有限公司被控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获取报酬权。

  第七被告:绍兴市政府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第八被告:绍兴市旅游局被控侵犯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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