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案行贿人被改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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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0:11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贵阳2月5日电】(记者 何云江)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志远以在“羁押期间检举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案发前已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被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贵州省高级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向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行贿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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