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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治愈右腿却成了“摆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4:1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宣城讯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宣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韦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3660元。

  2000年三四月份,原告韦某某因外伤来到被告宣城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回家后,韦身体右下肢出现僵硬、萎缩、疼痛和右膝功能障碍等症状。为此,韦以医疗损害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宣州区人民法院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二审民事判决
,确认被告宣城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原告韦某某右膝和右下肢功能障碍,应承担原告全部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宣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韦某某有关的损失,并告知韦某某对后期治疗费用可在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韦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手术前检查,并作首次右膝人工关节置换术。经医院诊断和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韦某某做右膝人工关节置换术每次费用约需55000元,每十年需更换一次,且每次手术治疗期约为60天。诊疗过程中,韦因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在起诉前,宣城中院已经作出了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的生效判决。根据该判决,医院应当就其医疗过错行为向原告韦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韦可就其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向被告请求赔偿。韦在宣城中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进行了手术前的检查,并作了首次右膝人工关节置换手术。根据有关诊断和鉴定,原告韦某某以后每十年需定期更换手术,每次费用55000元,按5次计算,共需275000元,故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已经确定发生,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有关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生效民事判决的要求,依法应予支持。鉴于此,宣城中院作出了上述的判决。(夏姜)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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