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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仁案行贿人二审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5:48 深圳晚报

  羁押期间检举其他犯罪行为立功

  刘方仁案行贿人二审减刑

  据新华社贵阳2月5日电(记者何云江)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远以在“羁押期间检举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高勇的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
”的上诉理由被贵州省高级法院采纳。贵州省高级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二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刘志远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信息传出后,被告单位世纪兴业等公司均有意收购。时任世纪兴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双方商定,由易阳负责协调贵阳市相关部门工作,刘志远则负责与贵阳市国资局就收购价格等事宜进行谈判,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据调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遵义市中级法院12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不服判决,以“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对此,原判在量刑时,体现法律不充分,应予以改判。

  作者:记者何云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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