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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15:51 深圳晚报

  初一至初三企业须按不低于员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补休”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本报记者陈娜报道过年期间必须坚守一线的员工,工资怎么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亮出权威答案:初一至初三,企业须按不低于员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年
后“补休”代替;初四至初七则可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据了解,由于春节前后是赶活期,一些制造类、服务类企业,一方面想让员工春节期间坚持上班,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纷纷以“过年后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员工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行为是故意混淆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的区别。在春节7天长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由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的规定也不相同。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事后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是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

  如果员工拿不到春节加班工资,可拨打24小时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投诉,也可在60天时效期内,通过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进行仲裁。

  过节费不是加班工资

  本报讯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春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管该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或是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春节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本报记者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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