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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上“最终解释权”的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0:54 荆楚网-湖北日报

  春节将至,商家又打起了促销大战,其中一些商家往往会在促销广告不起眼的地方标上这样一句话:“本店享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笔者的一位朋友稍不留神,就上了一次“最终解释权”的当。

  那天,他到一家有“返券50%”活动的商场,花260元钱买了一件衣服,得返券130元。他欲用返券选购一些日常用品时,却被告知这些东西不适用返券。朋友遍观整个商场,适用
返券的极少。恼怒之余,他去找商场部门负责人,对方告知:商场只说返还50%,至于这些返券可用于哪些商品,商家说了算,并指了指海报下角一处的注解,只见一行小字确实写着“本活动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

  据了解,大多数消费者在商家亮出“最终解释权”时,即使有满肚子的委屈,也没办法发泄,以为“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的合法权益,因此只得由商家“解释”了事。而少数消费者虽然也对商家“最终解释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但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一般很少与商家较劲。

  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便成了不少商家在营销活动中屡试不爽的手段。其实,商家在促销广告上所声明的“本活动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内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并未与顾客进行协商的格式条款,亦称格式合同。合同法同时规定,当事各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一些商家对“最终解释权”的滥用,实际上违背了诚信经营的职业道德,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商家,虽能从中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丧失的是信誉,实际上是因小失大。而作为消费者,不妨先向商家提出细致的询问,促使商家把自封的“最终解释权”转化为“事先的说明义务”,待自己心中有了底,再掏腰包也不迟。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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