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保险 为何意外受伤得不到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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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0:54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我是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大四学生。半年前,同学小李打球时不慎扭伤了脚,花了1000多元钱的医疗费。早在上大一时,他就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大专、中专院校学生健康平安保险”,保险期为4年,意外受伤也在保险范围内。但现在保险公司却不给小李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只要医院发票原件不要复印件,而小李的发票原件已经在领取学校补助时交到了校医院。
去年底,我为小李的赔偿问题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打电话,对方答复一定要有医院收费发票的原件。 我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只要医院收费发票原件的做法不妥,应该改一改。医院的收费发票是唯一的,收多少钱就给多少钱的发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种类不断增多,除了各种商业保险外,还有其他各种保障,如遭遇特殊情况时的社会救济、救助,社会福利等。这些保障措施,公民只要缴纳了保费或者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可以享有。当保险责任规定内的意外发生时,投保人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各种赔偿或补偿。但是如果都像保险公司一样只要发票原件不要复印件,那么即便能够同时享受其他福利权利的公民,也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了。这种只要发票原件的做法,既是对投保人应享有权利的损害,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只要发票原件,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用假发票冒领、或者重领赔偿金。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程序,这似乎并无必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要求在责任内的意外发生时,投保人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一般在一周内),保险公司也将作进一步的事实核实调查。有了这些措施作保障,投保人很难有机会冒领或重领,保险公司应该可以允许发票复印件的使用。徐道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