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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在校生“禁婚禁育”禁多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4:3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在最近的一个“关于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教育部学生司的代表透露,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不提“婚育”二字。这一信息似乎让那些要求对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婚育解禁的人看到了希望。然而,研讨会后不久,教育部的那位代表又公开表态:高校不再干涉大学生婚育在目前不现实。

  据目前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
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新闻故事教育部:高校不干涉学生婚育目前不现实

  1月20日,在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举办的“关于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教育部学生司的代表透露,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不提“婚育”二字。而目前,“禁婚禁育”的规定在各个高校比比皆是。许多学生特别是在读女硕士、博士因此项规定不得不在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作选择。

  唐女士给本次研讨会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她原是北京某高校博士二年级的学生,当时已30岁了。在读博期间,经学校批准与同校的男友办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医生告知她已意外怀孕,并伴有先兆性流产。为完成学业,她和丈夫打算做人流手术。但大夫建议,为了避免危险不要做流产手术。由于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她和爱人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她不想将苦读两年的学业毁于一旦。另一方面,她更害怕因流产手术而永远失去做母亲的能力。思量再三,她向学校提出休学或停学申请,但学校认为任何规定不能违反,只能按规定办。因丈夫也在此校读书,唐女士含泪在学业与孩子之间选择了孩子。唐女士在信中说,目前她正准备再考原校的博士,想以自己的经历向社会提出呼吁:女性的生育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女性受教育权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目前二者发生了冲突,只能说是法制的不健全。

  在这次研讨会上,“禁婚禁育”的规定受到了专家的普遍反对,而到会的政府部门的代表则更关注开禁之后面临的实际管理问题,如落户、生育指标等。

  据了解,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从1996年开始起草,为了让此规定内容更加严谨合法,教育部甚至请北大、北师大等高校的法学专家针对草案中的法律问题开了三四次研讨会。但对此规定何时出台,教育部学生司的代表范毅没有透露。范毅说,等新规定出台之后,各个高校也会依据此规定,对自己内部的管理规定作出调整。

  目前有一些高校已对学生结婚、生育等作出了比较宽容的规定。北大对此相对宽容,在校生生育的可以休学。

  当媒体把范毅的发言推测为“教育部将不干涉大学生婚育”时,1月22日,范毅在北京一家媒体公开表态称:在研讨会上的说法只是他个人观点,不代表教育部的政策,只是技术层面的交流,不是结论性的规定。他说,高校对学生负有管理责任,而对高校的婚育国家计生委、公安部等也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即使教育部不再提“婚育”二字,也不代表其他部门不再管理大学生的婚育。高校不再干涉大学生婚育在目前看来是不现实的。

  何向东 整理【讨论一】“禁婚禁育”规定违背法律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

  原国家教委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原国家教委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而在各个高校对在校大学生禁婚、禁育的规定随处可见。近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特别是新的《婚姻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法律专家对教育部的“禁婚禁育”规定提出疑问。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禁婚禁育”规定的违法性表现在哪里?

  方治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首先,“禁婚禁育”规定有违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禁婚禁育”规定显然是对公民“婚姻自由”限制。从法律渊源来看,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只是规章。“婚姻自由”,这种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通过规章来限制。

  其次,“禁婚禁育”规定与《婚姻法》相悖。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从这一规定来看,在结婚自由的原则问题上,《婚姻法》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关于婚姻年龄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族自治地区才有权依法变通,而且只有法定权力机关才有这个调整权。作为教育部,无论其“禁婚禁育”的规定是出于何种“好意”,这一规定都侵犯了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

  再次,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是《立法法》确定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原则。在涉及大学生结婚生育的特定问题上,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的规范不能突破上位的规定,否则将会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法律体系的统一。而“禁婚禁育”规定恰恰是作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另外,从2001年开始,我国大学生入学取消了年龄限制和婚姻状况限制,“妈妈考生”、“爷爷考生”及大龄考生入学后,都对普通高校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这种情况下,教育部固守“禁婚禁育”规定显然是不现实的。

  客观地说,当初原国家教委在制定“禁婚禁育”规定时,可能有合理的出发点。但是,即使如此,教育部门在制定规定时也不能违法违宪,对于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来说,高校可以提出鼓励性的要求,如“晚婚晚育”,但不能是违法的规定。如果制定“禁婚禁育”规定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那么知道规定违法时应及时纠正。【讨论二】被处分学生如何获救济

  何向东:从新闻中可以看到,教育部作出规定后,各高校会依据教育部规定自己制定校规,而这样制定的校规有些条款也是违法的。当学生违反高校规定后,高校会对其作出处分。既然有些校规违法,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学校吗?

  方治刚:近几年,确实有学生因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告学校的案件。比如近期就有成都两名学生因在教室内接吻被学校处分后,告了学校,一审法院驳回了学生的起诉。对于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但对于法院驳回学生起诉的法律依据来说,人们包括一些法学专家也往往把目光盯在了学校的身份上。从这一点上来说,因为目前关于学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从而成为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理由,但是这样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可以找到明文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没有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学生不能因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而告学校。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那么《教育法》中没有给予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起诉的权利,是不是立法时的疏忽呢?其实并不是。《教育法》制定于1995年,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就开始实施了。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享有行政诉讼的权利,只赋予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那么,学生在提出申诉后,对有关部门的申诉不服是否可以起诉呢?由于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教育局(部)是行政机关,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把学生不服学校处分的最终裁决权给行政机关,将来教育局(部)作出裁决,学生如不服,仍无诉权。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样,学生就没有对学校处分不服的“诉权”,他只有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由教育主管部门来裁决学校的处分是否合适。所以,学生因违反“禁婚禁育”规定而被处分的话,即使向教育部申诉,由于该规定本来就是教育部制定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学生吞苦果。

  也正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学生对学校处分的司法救济权,才会出现“校规大于国法”的怪事,对于教育部门像“禁婚禁育”这样的违法规定,人们只能是呼吁教育部门自己修改。若教育部门固执己见,人们也束手无策。【讨论三】高校应当转变管理观念

  何向东:新闻中说,教育部今后出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将不再提“婚育”二字,这意味着高校要回避大学生婚育问题了。可教育部人士又说,让学校不干涉大学生婚育不现实,是这样的吗?

  方治刚:说到底,这是高校管理该有多大范围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教育部及普通高校应当转变管理观念。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我认为学校的管理范围应当尽量大些,甚至可以涉及中小学生的生活私事。因为中小学生绝大多数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些事情受认识的限制,他们往往不能正确判断。这种情况下,学校作出一些行为规范或管理规定,来限制中小学生的一些行为符合法律精神。

  而对于大学生来说,其中绝大多数是成年人。成年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而恋爱、婚姻等问题,都应当属于个人的私事,对此他们已经能够自己判断解决,无需学校来干涉。现在各高校还像家长一样对待自己的学生,有点可笑。就“大学生婚育”来说,大学生结婚能否登记是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事情,大学生生育是计生部门的事情,将来生了孩子如何上户口是公安部门的事。因此,高校对大学生“禁婚禁育”其实是自设权力,有越权之嫌。所以,对于大学生的管理,高校要尽量远离其私事才对,不干涉大学生婚育是现实的选择。

  其实,无论“大学生接吻案”也好,“禁婚禁育”规定的讨论也好,这些事件也再一次给教育部及高校提供了契机:应该清理一下自己制定的规章文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违法违宪的内容?对不符合法治精神和立法程序的,变更、纠正或撤销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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