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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多缴税款可抵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8:08 潇湘晨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调整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此规定从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办法,年终奖缴纳的个税有了不同程度的减少。由于新政策2月份才收到,对于1月份已发放2004年度年终奖的企业,当时采用的仍是原来的计征方法。长沙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1月份多交的税额可在次月申报纳税时抵扣。

  我省开始实施新办法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目前,我省已开始实施新的计征办法。

  “年薪制”个税增加

  据专家介绍,此次调整计税方式,旨在通过降低税率来调节贫富差距,使得广大工薪阶层少缴税,而实行“年薪制”的高收入人群将多缴税。

  例如:某国企掌门人刘先生,月工资1000元,年薪24万元,按过去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刘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44100元。具体算法为:(1000×12+240000)÷12- 800=20200元;(20200×25% - 1375)×12 = 44100元。

  按照新办法,24万元年薪在除以12以后商数为20000元,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参看附表)。所得年薪收入应纳税额=雇员取得年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刘先生年薪24万元需缴税款为47625元(240000×20%-375),每月1000元工资需交个人所得税款为10元×12月=120元/年,两项相加,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达到47745元。两相比较,根据新计征办法,刘先生每年需多交纳税款3645元。

  周 兵 戴 丹 张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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