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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中消协别拿自己不当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8:22 新桂网

  备受关注的“中消协工作人员被注射过期乙肝疫苗”事件5日有了结果,经双方协商,北京嘉仁体检承诺向16名被注射过期疫苗的中消协工作人员提供高额精神补偿每人5000元(据《京华时报》2月6日报道)。

  或许是春节将至的缘故,事件处理结果也显得具有强烈的喜剧性色彩。而且赔偿之后,嘉仁体检正式邀请中消协担任其消费者维权特别顾问。表面上看,中消协工作人员得到了
数额不小的赔偿,并且还成为院方的特别维权顾问,应该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但透过赔偿数字本身,我们感到“过期疫苗”事件有被“淡化”的迹象。

  比如,最为人们所关心的过期疫苗何以能在医院中存在而没有被及时销毁?谁该为这批被称为“拿错了”的过期疫苗顽强存在而负责任?文中没有交代,院方缺乏一个公开的处理意见,而中消协在相关人员得到高额赔偿之后,似乎也露出了点到为止,见好就收的倾向。更为重要的是,相关的监管部门居然对此事一言不发,保持了不应有的缄默。就算是中消协并无实际的管辖权力,总该有个部门能管管过期疫苗的事吧?

  还有一事也令人迷惑不解:每人5000元的精神补偿是依据什么标准赔偿的?媒体在报道此事时,用的是“高额”,如果当时被注射过期疫苗的不是中消协的工作人员,而是区区的普通百姓,会不会如此“迅速”地得到精神补偿?即便得到了精神补偿,会不会达到5000元这样“高额”的程度?当然,最令人惊诧的,还是中消协成为院方的特别维权顾问。

  这算什么,这算是对高额精神赔偿的一种补偿吗?一方面,中消协与嘉仁的“官司”皆大欢喜地收场,一方面,中消协却立即成为院方的“御用”。这是在证明院方的对过期疫苗的问责已经初见成效呢,还是要证明院方有了中消协的“挡箭牌”,可以“令人放心”了呢?

  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是,中消协不是少数人的维权组织,而是肩负着为全国所有消费者维权重任的一个组织,虽然其不具备执法的权力,但其影响力却从来都是不可小觑的。但在过期疫苗事件上,中消协在处理消费者权益(即中消协的工作人员)受到侵害的事件上体现出如此随意的一面,不去追究过期药品的责任人,而是满足于“高额”赔偿,甚至还即刻成为特别维权顾问。这5000元精神补偿究竟是“赔偿金”还是“封口费”呢?

  简言之,在对待过期疫苗一事上,中消协虽然是个受害者,但是绝对没有权力“特事特办”,不把自己当成与平常消费者一样进行处理,我以为这是个根本性的原则。遵循这个原则,一切都将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而背离这个原则,则一切规则都容易成为摆样子式的空谈,这是中消协收到5000元高额赔偿之后便欲偃旗息鼓带给人们最大的启示。

  辽宁 王毅

  作者:王毅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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