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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助学贷款新规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8:43 天津日报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还款年限延至毕业后6年严格还款约束机制拖欠超仨月名单将在媒体和高校毕业生查询系统公布汪伟

  本报讯(记者汪伟)昨日从市教委获悉,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这标志着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开始全面实施。

  按照新机制的相关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毕业之日起4年内还清延长至6年,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同时,严格还款约束机制,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将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对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具体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本市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市属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在借款合同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分期发放的办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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