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电动自行车要报省府批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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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9:33 金羊网-新快报 | ||||||||||
规定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并禁止上道路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事件 去年11月3日,广州白云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花都区一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状告广州市交警支队“发布错误信息”一案。在此前的9月,广州市交警部门以“电动自行车‘轻摩化’有安全隐患”及缺乏相关法规依据为由对电动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并严查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引起电动自行车厂商不满。 据悉,广州目前有电动自行车5万辆左右,全部为“黑户”。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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