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中消协"胜利"不是消费者胜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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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09:56 新桂网 | ||||||||
据《京华时报》2月6日报道,每人5000元的精神补偿——备受关注的中消协工作人员被注射过期乙肝疫苗事件,以这样的结果告终。 过期疫苗注进中消协人士体内,极具讽刺性和戏剧性,耐人寻味。其一,“李鬼”为何敢于在“李逵”面前挥斧?有关单位、监管部门当负何责?其二,为什么会拿错?过期疫苗到底有没有危害性?国内有多少人被注射过?还有多少过期疫苗在市场游荡?其三,中消
令人遗憾的是,中消协的协商多少给人以“私了”味道。中消协的维权过程异乎寻常的顺利,不过10天,16名工作人员每人就拿到了5000元的高额精神补偿。假如这事发生在普通消费者身上会是什么样?前年10月,山西财经大学175名学生被注射了过期疫苗,并没有得到什么精神赔偿;在网上搜索,十多万个与“过期疫苗”有关的结果,很大一部分是“消费者被注射过期疫苗”的新闻,但没有找到一起获赔偿的成功案例。可见,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中消协的地位,处于维权的弱势地位,没有“私了”能力,无法效仿中消协的办法。 还有,中消协在维权过程中,只是把自己作为特殊消费者来维权,并没有从公众角度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揭开“过期疫苗”谜团。公众之所以关注“过期疫苗”事件,不仅是因为“黑色幽默”,更想看到中消协如何“揭黑”,更想知道那些疑问的结论。显然,中消协所谓“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的警示,与公众的期望相去甚远。 更为关键的是,“过期疫苗”事件不是协调那样简单。《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而劣药是禁止生产、销售的。对显然涉嫌违法的行为,中消协却放弃了法律这个最有力的武器,迫不及待地说“对身体没有大的影响”。中消协漠视法律的做法,令人痛心,更是对公众、对社会秩序的伤害。 问题远不止这些。中消协在“过期疫苗”事件中的表现令人失望,“5000元”的维权“胜利”,不是消费者的胜利,而是消费者的悲哀。 (兴安) 作者:兴安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