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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环评遇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0:02 中国环境报

  编辑部: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的权利、程序进行了有机结合,明确相关职责,使环境污染从源头上采取防治措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可靠保证。笔者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实际运用,感觉《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运用时存在一些操作困难,这种困难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欠发达地区生产工艺落后,企业规模小、投资少。依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这些企业和项目必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单位提出的环评要求高,审批单位按环评要求审批后,企业往往执行不到位,给环境管理造成困难。

  二、某些环评单位或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有部分环评机构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不能全方位考虑环境负荷。项目评审出现遗漏或项目在实施后出现污染后果,追查环评单位或专家责任难度较大。而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只有当地环保部门“一肩挑”。

  三、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政府都能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怎么办?这些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有的项目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模大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企业没有意见,而同行业的小企业要按同样的标准收费,企业难以接受,对环保部门也有怨言。

  要贯彻执行好《环境影响评价法》,真正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笔者认为应解决以上问题,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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