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电磁污染案原告撤回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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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0:02 中国环境报 | ||||||||
因认为3个女儿患上精神分裂是由于住所附近66千伏高压线电磁辐射污染所致,辽宁省葫芦岛市纪绍庆一家5口将供电公司和房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63万元一案(本报曾于2004年9月9日、2004年10月14日详细报道),因原告申请撤回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准许撤回上诉,并确定此为终审裁定。 原告纪绍庆一家于1986年11月迁居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研丁2号楼,于1996年6月迁出
2004年9月22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丁2号楼的居民未发生与5原告同样的病例,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的《监测报告》证明该高压线的电磁场强度远远低于国家标准,且目前尚无科学依据认定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构成损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诉,近日获法院准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