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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特稿:人大监督何以搁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0:20 法制日报

  时空特稿:人大监督何以搁浅

  本报记者余东明本报实习生赵斌

  浙江永康民营企业主张茂喜因一批出口业务的经济纠纷,被江苏广陵的公检法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此案在永康五金行
业内引发了巨大的震撼,该市18位人大代表和25家相关企业联名上书,要求当地人大对此案进行个案监督,理由是该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办案程序违法,最关键的是该案的判决将引发永康五金出口业的“雪崩”。

  江苏省扬州市人大和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进行监督,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以管辖权异议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此后,该案因种种原因迟迟无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浙江省永康市,人大监督至今悬而未决。

  经济纠纷引出刑事案件

  在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两级人大介入监督此案后,工作人员对张茂喜案展开了详细核查。他们告诉记者,2000年12月,永康丽州电动工具厂厂长张茂喜与江苏扬州华茂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王志红签订了一份总额为117.58万元的购销合同。由于丽州厂2000年9月才获得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还没有出口产品的质量许可证,双方就此签订了协议,约定由王志红办理出口商检手续。经样品确认后,2001年1月,张按双方约定并认可的样品和质量要求组织生产。

  王志红将商检手续办妥并对产品验收后,要求张茂喜将货发往上海,同时向张支付35万元货款。此后两三个月,张多次催讨82.58万元欠款未果。同年4月,张茂喜向永康法院起诉,随后永康法院赴扬州查封了王志红的几个账户。

  7月底,张茂喜接到王志红的电话,说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部分电动工具退回国内了,要求张倒赔20万元。半个月后,王志红又主动打电话给张茂喜,要求张去扬州协商,答应还款。8月15日,张茂喜在扬州与王志红碰面吃饭时,被该市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事后,张茂喜才了解到,在他起诉王志红要求还款后,王志红向扬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

  对于此后的一些情况,张茂喜告诉记者:“由于证据不足,扬州公安机关的报捕没被批准,我在被刑拘37天之后,改为监视居住。9月27日,看管人员给了我500元钱,又放松了对我的看管,我误认为他们准备放我走了,于是就回到永康。11月21日,我又去江苏办事,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才知道,我又一次上当了,原来,扬州市公安局报捕不成功,就故意放我走,然后以我在监视居住期间擅自逃跑为由在江苏网上通缉我。”

  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张茂喜的案件多次被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02年11月,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以张茂喜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3月26日,广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茂喜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5万元。张茂喜不服判决,向扬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永康人大的前期调查,永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周天明认为,此案之所以从一个欠款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其真正原因是王志红在得知永康法院查封了她在扬州的账户后,就企图利用法律上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制造了这起刑事案件,以此逃避债务。

  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启动人大监督

  张茂喜一案的判决在永康五金行业内引发巨大震撼。永康市一位姓陈的企业主告诉记者,目前永康有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1900多家,年出口额达17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仅380多家,出口额也只占三分之一。还有1500多家企业没有自营出口权,都依靠“供货出口”,张茂喜这笔业务就属于供货出口。假如这类出口一遇到退货或发生欠款纠纷就以刑事追究责任,那么永康的大量出口业务将面临“雪崩”。

  为此,2003年5月16日,永康市18位人大代表和25家相关企业联名上书至该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人大参与该案的监督。

  永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周天明告诉记者,市人大在接到案情反映后,联合法院、公安、外贸、质监等相关单位召开了案件分析会,通过各个部门的初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错案,这不仅关系到张茂喜的个人命运,也关系到永康市众多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

  分析会后,永康市人大法工委向金华人大、商检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沟通,认为张茂喜案件是错案,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张茂喜并未非法办理商检手续,而是由王志红办理;扬州市质监局也无权对出口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是无效检验,法院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都站不住脚。二是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华茂公司与丽州厂是经济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法进行民事调整,判决书指控张茂喜生产的电动工具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我国法律规定出口产品并不适用我国强制性标准。三是办案程序违法,即使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罪名来判定,其管辖权应该在永康。四是办案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嫌疑,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王志红是主犯,应该与张茂喜同案追究,但扬州方面并没对王志红追究刑事责任。

  6月9日,金华市人大法工委在接到永康的案情汇报后,向扬州市人大发出关于张茂喜案件的函,建议扬州市人大对该案进行认真审查,并督促扬州中院二审时予以关注。

  周天明告诉记者,7月2日,他同金华市人大、政法委、法院的几位同志专程赶往扬州,与扬州市人大、政法委、法院进行案件交涉,对方答复两个月内结案。

  扬州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张日才告诉记者,经人大对案件的了解得知,永康方面和扬州方面对案件的定性、审理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看法不一。扬州市人大监督、协调主要是在程序方面,在二审判决之前,扬州市人大发出了监督函至扬州中院。

  尽管有江浙两地人大的共同监督,扬州方面还是没能在约定的两个月之内结案,直至2003年11月24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请示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作出二审裁定:认定一审无管辖权,撤销扬州市广陵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1月8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对张茂喜作出取保候审一年的决定,张茂喜在被关押820天后终于回到了永康。

  两地人大监督遭遇尴尬

  二审刑事裁定后,永康市人大密切关注着此案的进展情况,张茂喜也在急切地等待着案卷的移交。然而1个半月的重审期限到了,扬州方面没有消息,2个半月的复杂疑难案件重审期限到了,扬州方面还是没有动静,永康人大困惑不解。4个月后,扬州市人大终于告知永康人大,由于当地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认识不一致,案件一时间不能移交至永康当地,并表示人大方面会继续做工作。

  时至今天,此案似乎陷入了僵局,人大监督也一直悬而不决,扬州、永康两地人大对此颇感为难。永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周天明告诉记者,经他们了解后才得知,原来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经扬州中院对案件裁定后,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即张茂喜构成了犯罪,扬州方面应该有管辖权。所以他们不同意扬州中院的裁定,面对广陵区法院的三次退卷,该检察院拒不接收。并要求法院自行移送至永康,可是法院并不是公诉机关,不能移送公诉案件。

  面对如此尴尬的境地,周天明对广陵区检察院无视法律规定,拒不纠错表示愤慨,认为法检两家各有职能分工,检察院应该尊重法院作出的裁决,依法履行案件接收和移送的义务。

  2005年1月8日,张茂喜取保候审期满,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日前,记者赶赴江苏省扬州市对此案作了详尽采访。广陵区检察院公诉科刘科长告诉记者:“当时在案件移送问题上检察院与广陵区法院开过协调会。我们认为,因为王志红的公司在扬州、从张茂喜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来看,扬州有管辖权。”

  随后刘科长又翻出刑事诉讼法,告诉记者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如果案件不属于当地法院管辖,应当退回检察院,而后由检察院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后重新提请公诉。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而此案已进入二审,也就是说法院的审查期早已结束,因此检察院是否应该接受法院的退卷,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授权。

  同时刘科长表示,广陵区检察院是否接受退卷应由上级机关决定。

  在了解广陵区检察院对该案的态度后,记者随后赶往广陵区法院。该院刑庭庭长曹文杰表示:“我们三次退卷给检察院而被拒绝接受,我们也没办法,因为移送程序应该由检察院来完成,而不是我们,张茂喜的卷宗至今还在我们这里。”

  同时曹庭长还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的移送授权问题,刑诉法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法理分析,二审法院裁定当地没有管辖权后,案件还是应该由公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只能是针对广陵区法院的一审阶段而言。

  当记者问及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案的久拖不办是否违反了刑诉法对办案效率的有关规定时,曹庭长说:“案子移送问题,我们相信最终会有一个解决的方法,目前两院正在协调之中。”至于“二审判决书得以最终落实到底还要多长时间”,曹庭长表示无法估计。

  扬州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张日才向记者透露,扬州人大得知该案时,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其间,人大对该案的审理程序进行了监督,并向扬州中院发了监督函,要求对此案重视。

  对于出现在扬州中院裁定后,当地检法两家意见不一致,导致案件不能正常移送的局面,张日才表示,扬州人大比永康人大更为尴尬,因为扬州是具体的监督落实地。

  当记者问及检察院和法院间相互推诿的背后原因时,张主任透露,案件移送至永康,很有可能判定无罪,那么就会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等问题。

  人大监督的重重困惑

  该案的人大监督久久不能落地,其中的一系列问题引人深思。

  扬州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张日才坦陈,目前人大行使监督权时,还存在许多欠缺。

  首先,目前人大监督看似是具备多种易于取得成效的监督手段和途径,但在实践中却不尽然。原因是人大监督从法律文本走向政治现实还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虽然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监督法草案,但至今监督法还是迟迟没有出台,人大监督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比如其监督的职能、范围、监督程序、方式、方法等缺乏严格界定。

  其次,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众多监督环节在同一个案件上很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意见,政法机关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各个监督环节虽然看似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发展到后来就形成了相互扯皮、相互牵制的艰难局面,并且最终是相互妥协。人大监督也就难以落地了。

  再次,人大监督难的另一个原因是人大的精力有限以及人大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把握、运用上层次不高,这直接影响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力度、广度。

  据扬州人大初步统计,该人大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接到三百多起要求监督的案例,但真正能付诸实施的也就四五件。

  人大的监督、质询能否大胆前行,张主任表示寄希望于监督法的出台和实施。他认为监督法能全面规定监督的内容、程序、责任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使其法制化、规范化。

  张主任还告诉记者,在监督法没有出台之前,就如何具体把握人大监督和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界限和程度而言,应当遵循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人大的监督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可滥用职权。“两院”也必须依法接受人大正常的监督,不能无故拖延或抵制。第二,适度原则。人大监督的内容应当是较为重大的违宪违法问题和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如对重大案件的检察、审判有错误的;由于适用法律不当对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在本地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和具有全局性的问题。第三,间接事后原则。各级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都无权直接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庭审、合议等程序之中。

  经历这场官司,张茂喜原本欣欣向荣的企业被折腾得家徒四壁。他告诉记者,如果没有人大的监督,他早已进监狱服刑了,是人大的监督恢复了他自由之身。他在理解人大监督艰难的同时,更期待着司法部门在此案中真正能抛开疆域之别,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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