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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将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11:43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3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统一收费标准的相关通知,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也将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主管部门对拖拉机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
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以上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定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其中均包含证件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10元。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该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通知为准。(生活报)

  作者:刘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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