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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家“有偿招领”登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昨天,市区刘小姐在支付了70元的“失物招领费”后,终于拿回了自己遗失的手机。这是市区潘登失物招领事务所自日前试营业以来做成的第一笔生意。据了解,潘登失物招领事务所是经过工商、税务部门批准的我市首家失物招领事务所。这种“有偿招领”的做法在市民中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我国传统美德“拾金不昧”缺失的表现,也有人认为这是抢占市场空白、把握商机的新创意。

  该失物招领事务所运作的大概过程是,例如你捡到了东西,可以和该事务所联系,该事务所根据物品的价值和双方协商给拾到者一定的报酬,然后该事务所通过信息渠道寻找失主,或者失主可与事务所联系,双方谈定报酬,失主领回失物。记者了解到,昨天的第一单生意拾到者没有出示有效证件。

  失主刘小姐表示,一定要按所谓的“明码标价”支付“失物招领费”方能领回手机,让人觉得别扭。该事务所的负责人杨小姐解释称,事务所已支付给拾手机者50元钱,再则扣去相关费用等,这笔生意实际上只赚了8元钱。

  “拾金不昧”遭遇了“有偿招领”,究竟孰是孰非?对此,出租车司机曹春鹏说,因为这个事务所是以赢利为目的,所以捡到失物后交到市运管处或派出所才是正确的选择。市民方先生则认为,“失物招领事务所”是赚钱的新门道,有创意!毕竟这是无本生意。温州大学(筹)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王德林则为此感到忧心忡忡,他说此举是在颠覆传统美德,是社会退步的表现。摆“债主”架势向失主要钱的这种风气一旦形成,可能导致逆反心理的出现:与其让“失物招领所”赚钱,不如自己留下算了。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认为,失物招领所实行有偿服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他说:“拾金不昧需要提倡,但在当今快节奏社会里,‘失物招领事务所’与失主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民法通则》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里的“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合理的支出费用,即包括合理的“拾捡费”和失物招领公司合理的保管费(包含合理的中介费)。《民法通则》93条还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陈兴良同时认为:如果双方对“合理的幅度”和“必要费用”掌握不好,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温州大学(筹)法政学院副院长王柏民对失物招领事务所的存在提出质疑:首先,失物价值如何认定,收费标准是什么,谁来制定规则;其次,由于不能确定失物的获取渠道,招领行为是不能代替政府的职能;再者,若与失主发生纠纷,调解裁决的依据是什么。陈兴良与王柏民均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有偿失物招领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事务所自身更应规范经营、诚实守信,赢得社会认可。

  据了解,在美国、日本等已经形成了这种有偿招领行业,叫“报失业”;在我国广州、杭州、徐州、扬州等地,失物招领公司都曾在争议声中开业,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大多举步维艰。对于我市这个新生事物未来的发展态势如何,我们拭目以待。刘雪菲林秀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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