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豪文属主动投案 昨日被押回延吉连夜审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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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03:45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据巷报8日消息2月6日,被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全国通缉的延边州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蔡豪文,出逃了80天之后,在北京—长春—哈尔滨的火车上落网。7日上午,在延边州人民检察院4名反贪小组成员的押解下,蔡豪文乘检察院一辆车牌号、车型号均为4700的警车从长春返回延吉。当日傍晚时分抵延。 有关部门连夜审讯
延边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范宝坤表示:在蔡豪文到达前,州检察院有关部门已准备好审讯室,连夜施行审讯,并全程录像有关审讯经过。有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年关将至,本就是离家在外的人最思乡的时候。A级通缉令的下发,给整整逃亡了80天的蔡豪文带来很大触动。当时身在北京的蔡,给延边州检察院相关部门打来电话,表达了自己投案自首的想法。并准备乘坐北京—长春—哈尔滨的列车,回延吉投案。延边警方了解情况后,立刻联系铁路警方。据了解,蔡豪文乘坐的列车进入辽宁省地界,抵达锦州附近路段时,蔡豪文向乘警主动投案,随后被带到长春。 蔡豪文属主动投案 采访中,延边州检察院一位处长告诉记者,从蔡豪文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如蔡豪文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量刑应该不会超15年。 范宝坤副检察长说,蔡豪文主动投案行为成立。但投案与自首是有区别的,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且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主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归案的一种形式,也是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但能否成立自首,还应具备“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条件。如果仅主动投案,而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在量刑之上也不能适用从轻处罚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