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蔡豪文24次出境不为人知暴露法网漏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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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17:43 新京报 | ||||||||
一个普通公务员,一年时间因私出境几十次,而所属机关对此一无所知,显然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挪用巨额公款出境赌博而被捕的延边州官员蔡豪文,从2004年1月至11月,以带车休闲游的方式,曾经先后24次出入邻国。 是因为没有规范性文件约束吗?不。早在2003年,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入境管理,有关部门已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
我们注意到,《暂行规定》到了具体实施环节,就变成了“应该……”的框架性规定,如何贯彻下去,如何“联系”,何种联系方式方为“有效”,由谁监管,如何负责,这些重要的环节都在空泛规定中逐渐消解。蔡豪文事件暴露出主管单位、公安、边检、海关、旅游等部门的工作存在相互脱节现象,尚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意味着有人牵头,有人负责,有信息交流汇总的平台,也意味着这一机制是稳定、连续的,不因一时一人一事而任意变动,所有部门在规则框架内各司其职、互通有无、有序运行。另外,打击赌博专项斗争开始后,各部门都把控制人员出境的工作重心放在与赌博密切相关的周边邻国与旅游线路上。 事实上,接连出现的官员及家属携款出逃事件,恰恰暴露出我们在人员管理与边境控制上的一系列弊病。可见,在打击各类跨国违法犯罪问题上,我们绝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应通盘考量,出台具有全局性、权威性的规定。 2004年开始试点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以及领导干部子女就业事项报告制度,都是很好的尝试。它们与国家工作人员出境审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都是我们建构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环节,这其中,受制约的主体、主管部门、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方面,都有共同及互通之处,我们认为,与其分别独立成规,不如将它们统一收入即将制订的《反腐败法》中,既提升了效力位阶,又能整合反腐诸环节的力量,使之成为打击腐败行为的利器。 要使法律发生最大的效力,既需要相关部门保证其操作与实施,还取决于其他法律的配合。赌博事件曝光后,延边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迅速出台了新规定,要求公务员出境必须经单位一把手签字许可。 可是,“一把手”出境又该由谁负责审批呢?同样的道理,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在试行时,很多单位都把抄写领导工资单作为收入申报的形式,其原因就在于本单位领导收入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审查,结果自然是大走过场、敷衍了事。因此,只有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才能把党内监督和对“一把手”的监督落到实处。而立法机关在制订《反腐败法》时,则须考虑该法与《公务员法》、《反洗钱法》诸项规定的协调与衔接,如是,方能编织出一道威慑各类腐败行为的恢恢法网。(社论) 相关专题:吉林公款赌博贪官蔡豪文受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