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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实行化肥价格干预 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8日18:30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宁2月8日电(记者任晓刚)记者从青海省物价局获悉,为抑制化肥价格过快上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保证化肥供应,这个省将对化肥价格进行干预,规定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7%。

  据青海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对2005年春耕生产用尿素、磷酸二铵的批发零售环节都将实行综合经营差率控制。在国家新的化肥价格政策下达前,企业经营化肥从省外进价(
或港口调拨价)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3.5%进销差率计算;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3.5%批零差率计算。

  这位负责人说,以往化肥流通环节的差率在12.5%,现在进行价格干预,使得一些县级化肥经销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经营企业应当努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费用,让利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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