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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失物招领事务所做成第一笔生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10:38 都市快报

  拾金不昧遭遇有偿招领

  温州都市报记者刘雪菲林秀贝

  都市快报讯温州市区刘小姐前天在支付了70元钱后,拿回了自己遗失的手机。这是该区潘登失物招领事务所试营业以来做成的第一笔生意。

  潘登失物招领事务所是经过工商、税务部门批准的温州市首家失物招领事务所。这种“有偿招领”的做法在市民中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我国传统美德“拾金不昧”缺失的表现,也有人认为这是抢占市场空白、把握商机的新创意。第一笔生意赚了8元钱

  据了解,该失物招领事务所运作的大概过程是,捡到物品的人可以和该事务所联系,该事务所根据物品的价值和双方协商给拾到者一定的报酬,然后该事务所通过信息渠道寻找失主(失主也可与事务所联系),双方谈定报酬,失主付钱领回失物。

  第一单生意拾到者没有出示有效证件。失主刘小姐表示,一定要按所谓的“明码标价”支付“失物招领费”方能领回手机,让人觉得别扭。该事务所的负责人杨小姐解释称,事务所已支付给拾手机者50元钱,再扣去相关费用,这笔生意实际上只赚了8元钱。学者:这是社会退步的表现

  传统的“拾金不昧”遭遇了“有偿招领”,人们如何看待?

  出租车司机曹春鹏说,捡到失物后交到运管处或派出所才是正确的选择,这个事务所以此作为营利手段,不妥。市民方先生则认为,“失物招领事务所”是赚钱的新门道,有创意。温州大学(筹)教育科学学院教授王德林则为此感到忧心忡忡,他说此举是在颠覆传统美德,是社会退步的表现。摆“债主”架势向失主要钱的这种风气一旦形成,可能导致逆反心理的出现:与其让“失物招领所”赚钱,不如自己留下算了。

  温州大学(筹)法政学院副院长王柏民对失物招领事务所的存在提出质疑:失物价值如何认定,收费标准是什么,谁来制定规则?谁来确定失物的获取渠道?若与失主发生纠纷,调解裁决的依据是什么?律师:有偿招领不违反法律规定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认为,失物招领所实行有偿服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他说:“拾金不昧需要提倡,但在当今快节奏社会里,失物招领事务所与失主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民法通则》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里的“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合理的支出费用,即包括合理的“拾捡费”和失物招领公司合理的保管费(包含合理的中介费)。《民法通则》93条还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了解,在美国、日本等已经形成了这种有偿招领行业,叫“报失业”;在我国广州、杭州、徐州、扬州等地,失物招领公司都曾在争议声中开业,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大多举步维艰。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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