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环保 > 正文

为“公益诉讼人”喝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0日11:03 荆楚网-湖北日报

  报载,四川省检察院日前在全国率先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让检察官以“公益诉讼人”身份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并出庭为弱势群体撑腰。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具有破冰意义。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不是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人”,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行民事诉讼职能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社会公共利益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又不是明确的与某个具体人有利害关系,因此有些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往往缺乏诉讼主体来讨公道。如今,设立“公益诉讼人”制度,显然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同时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可以说,“公益诉讼人”的出现,使我们许多人的法律权益都有了更好地保障。

  长期以来,有些关系公共利益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诉讼主体缺位的尴尬。以环境污染为例,尽管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专项立法,都规定有公民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但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则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很多法院在实践中并不受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的诉讼。这就导致一些企业在污染公共环境之后,往往只是被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限令整改或罚款了事,最终造成公共环境的污染难以遏制。与此相似,耕地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也存在着这样的尴尬。“公益诉讼人”的出现,将会有助于化解这类尴尬。“公益诉讼人”为弱势群体撑腰,则能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公共利益所涉及的人多面广,处理不好往往容易带来诸多矛盾。当前,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容易引发矛盾,而那些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往往难以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公益诉讼人”来为农民工撑腰,来对那些欠薪企业提起公益诉讼,其化解或缓解这类矛盾的效果就会更好。当然,目前“公益诉讼人”还刚刚露头,其主体还仅仅局限于检察官,此制度在操作上或许也还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但是,“公益诉讼人”毕竟已从无到有,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我们期待着“公益诉讼”不断发展,期待着“公益诉讼人”主体范围能扩大到民间组织乃至扩大到普通公民,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美女财神
怦然心动柔美情怀
金鸡送福
恭喜发财图铃拿来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