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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强制拆迁与公共利益 吁保护公民住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0日17: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0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在《瞭望》上撰文分析了强制拆迁与“公共利益”。

  文章说,国内某些地区野蛮拆迁或借拆迁和征地之名剥夺民众财产利益的问题,正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媒体,及从中央政府到学术理论界学者们的密切关注。

  文章表示,就理论上说,它涉及到三个重要问题:(一)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否应当得到政府的尊重?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自然是肯定的。从宪法上说,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得到政府的尊重。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修宪多次,各部宪法都把房屋所有权作为公民私人财产的重要内容。

  去年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私有财产保护更为明晰的入宪,它表达了宪法对个人利益的尊重。它为公民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防止国家(主要是地方政府)权力的侵害提供了有力的宪法武器,它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以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为代价时,“公共利益”能否成为牺牲公民个人利益的理由?换句话说,当个人合法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优先的利益?回答是:不存在。

  各种权利及其主体在道德价位上是平等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也没有在道德上优先于个人的特权。在一些时候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让道,是在于,从长远利益来看,这种公共利益已将个人利益包括于其中了。在实践中,政府协调各种权利冲突的依据,常常不是源自对何种权利的道德价值更高的判断,而是出自对利弊的权衡。

  旧城改造、危房拆除的决策,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理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和广泛地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而不是将他们拒之门外。或者将这一决策视为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两方面的事,更不能片面地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无视公民的权利保护。值得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无视民意、不走民主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公民有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拒绝被强制执行的权利。

  (三)即便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借用法律手段牺牲公民个人利益或冒犯公民法定权利时,它的行为是否也应受到一定限制?回答是肯定的。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提倡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尽可能多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中的个体权利,已成为制度设计或完善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是便出现了“救援”、“关怀”和“让步”等等诸如此类具有道德意味或人文主义精神的政策、策略和举措。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平等权只能通过完善的民主制度及其内在机制的不断建设来实现。

  在现代法治社会,认真对待权力,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其中既包括认真对待“多数”中的每个个体的权利,也包括认真对待“少数”中的每个个体权利,尤其是在后者为前者付出代价时。一个良善的法制体系,应当是具有对付出代价的后者进行补偿的完善机制的体系,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是平等地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权利的社会。

  文章说,去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其中第三部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提出24个字: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就“程序正当”而言,它特别强调了“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些都表明了中央政府对民众利益的基本态度。而这些要求在一些地区并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

  文章最后指出,很有必要废除现行的、赋予政府更多自由裁量权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制定一部保护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以给予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以更为严格的限制,以及给予拆迁户更为优惠的补偿。进一步的理由是,如果一部法律文件的存在及其实施带来的是大量的侵权现象,如果它的存在使得某些违宪行为得以在“合法”的形式下进行,且使得许多人因此而陷于困境,特别是对宪法的权威和社会稳定构成一种威胁的话,那么其存在的合理性,或说它的合宪性就应当引起我们的思索。(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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