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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开听证会并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07: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记者 张婷婷) 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记者近日获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据悉,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本级政府报告。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备案。

  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收费事项

  据了解,即将施行的该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做了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告”等名称。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重大规范性文件草案要事先听证

  省政府特别规定,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或者对城市生态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征询有关机构、专家的意见。

  未公布文件不能作行政行为依据

  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决定后,必须由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签发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制定机关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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