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量用户不得转让水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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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1日07:25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据新华社电 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今后凡在地下水限采区的地下水取水户,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不得向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权也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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