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证交所诉讼由深沪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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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2日07:35 金羊网-新快报 | ||||||||
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明确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述两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交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证交所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交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交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交所根据国务院证监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交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交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交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交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交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交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该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