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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诉讼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2日08:55 南方日报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明确,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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