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两证交所 诉讼管辖明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2日17:57 东南快报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上交所和深交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已于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来源: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