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城镇房屋拆迁困局重在恪守法治底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04:40 新京报 | ||||||||
本报昨日报道,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这位负责人说,一些地区片面追求建设速度,忽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拆迁居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建设部门要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凡安置资金不到位、安置方案不落实、被拆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安置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
在全国各地还沉浸在辞旧迎新的喜庆气氛中,农历新年的钟声还在耳畔回荡之时,建设部就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问题的这番表态,并非曲中杂音,而是颇有深意。春节之前,为了社会稳定起见,各地大都停止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然而,这种停止只是暂时的。一旦春节过去,各地早已蓄势待发的拆迁工作,势必卷土重来。由此而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自然也就会逐渐露出水面,其中就可能包括一些粗暴侵害民众财产利益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部的表态就多少带有一种为各地的拆迁工作提前“打预防针”的味道。 那么,这种提前“打预防针”的做法能否奏效呢?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其效果似乎并不令人乐观。因为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在2001年11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各地也大都先后颁布了相应的条例,其中就包括拆迁公示和听证办法,但由于违法违规和粗暴拆迁等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在这些问题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曾经震惊全国的湖南嘉禾拆迁案。“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这句口号,至今想来,依然令人心惊。 由此看来,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建立健全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莫过于当事各方恪守法治底线。具体而言,主要可分为两点:一是掌握相关政策的各地政府要严格依法行事,视国家和民众利益为最高利益;二是具体执行拆迁任务的商业公司要严格恪守法治底线,切实做到“不越规,不逾矩”。对于后者,前者尤其要负起监管职责,对其扯政府的“大旗”做“虎皮”侵害民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应坚决予以惩处。然而,综合分析业已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可以明显看出,这些问题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个别政府不但没有坚决负起监管职责,反而与商业公司“猫鼠同穴”,致使后者“狐假虎威”,任意侵犯民众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日前,《瞭望》杂志发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的文章,其中提到了这样两个问题: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以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为代价时,“公共利益”能否成为牺牲公民个人利益的理由?即便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借用法律手段牺牲公民个人利益或冒犯公民法定权利时,它的行为是否也应受到一定限制?对第一个问题,林喆的回答是“不存在”,因为各种权利及其主体在道德阶位上是平等的,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也没有在道德上优先于个人的特权;对第二个问题,林喆说,回答是肯定的。理由是,在现代法治社会,认真对待权利,就是认真对待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其中既包括认真对待“多数”中的每个个体的权利,也包括认真对待“少数”中的每个个体权利,尤其是在后者为前者付出代价时。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实际上是在解释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借助这个宪法武器,在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完全有权利对暴力的实施者说“不”,而不必考虑其是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公民、商业公司完全是平等的,不管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去牺牲公民个人利益,还是商业公司为了商业利益的目的而去冒犯公民的权利,都不能突破法治底线,因而也必须在此基础上和公民进行平等谈判,直到当事各方达成共识。舍此,任何借口都不能成其为借口,任何理由自然也就不成其为理由。如果做到了这些,即便拆迁公示和听证制度一时之间不够健全,拆迁困局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化解。否则,不管制度如何健全,法律如何严格,只要它们的底线经常被强势的一方突破,拆迁困局都将会长期阻碍城市建设的脚步以及社会文明的进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