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明确水权转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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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05:3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姚润丰)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水权转让费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必须由受让方承担。 所谓水权转让费,是指所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水权转让费的确定应考虑相关工程的建设、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提高供水保障率的成本补偿,生态环境和第三方利益的
作者:记者姚润丰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