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规定:“买水”方须承担用水转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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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07:0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记者姚润丰)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水权转让费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必须由受让方承担。 所谓水权转让费,是指所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专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权分配主要表现为“指令用水,行政划拨”,在流域管理中,各地区用水通常由上级行政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