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费首次明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3日11:2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电水利部近日印发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水权转让费最低限额不得低于对占用的等量水源和相关工程设施进行等效替代的费用,水权转让费必须由受让方承担。 所谓水权转让费,是指所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补偿。关于水权转让的年限,意见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的要求,兼顾供求双方利益,
(来源:合肥晚报)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