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瘦肉精”500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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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01:33 北京晨报 | ||||||||
经营“瘦肉精”500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记者朱立毅)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500克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浙江省公检法近日联合发文提出的意见。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即俗称“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精神药品。
根据浙江省制定的该意见,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以下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盐酸克伦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2500克以上;其他禁用药品的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