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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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14日01:59 现代快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记者田雨)2005年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将在哪些领域使中国司法更加科学、高效,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体现“司法为民”要求?新华社记者日前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平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2004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排定的一个时间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预选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预选人员,通过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确保5月1日统一上岗。 根据《决定》所予以明确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很好的效果。”改革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坦言,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与现代司法不相适应的矛盾。比如组织形式行政化、存在“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以“会场”代替“法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探索改革的基础上,力图从“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裁判公开”等角度,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克服目前存在的上述缺陷。改革再审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加强再审工作,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共再审案件38334件,经再审认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得到了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再审程序进一步完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诿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再审。”这一规定,把启动再审的权利切实交给了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也将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上访压力。 “诉讼资源有限、诉讼成本昂贵、诉权不能无限”,基于这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提起再审的时间限制、再审的次数、再审案件管辖等予以明确,规范再审程序。 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规范巡回审理工作、继续探索简化审判程序、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理顺专门法院管理体制……这些都将是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 ||||||||